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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9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新规 过期食品销毁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2011-07-3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27330

  本报讯 记者 刘昕璐

  昨天,历经"三审"才获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立法严禁过期食品"回炉",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同时,将设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涉嫌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新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举报电话也将随之向社会公布.

  关于食品保质期

  新规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旦出现商家修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节严重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关于食品回收

  此外,对于长期以来食品回收的制度缺失,此次立法有了细化规定.新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而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则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食品摊定登记

  对于食品摊贩,新规作出了"定时定点经营"的相关条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据了解,今后,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外,上海很快将有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市民可以随时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据有关部门透露,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也在酝酿开通,因此上海将与此有所衔接.

  期间,受理部门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应予以奖励.一旦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则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作者:刘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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