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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参掺入普通食品 消费者起诉销售商场

   2011-08-0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90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实习生/赖神娇 通讯员/钟紫薇)含有西洋参成分的食品属于保健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销售?昨日,一名消费者把销售"泰国花旗参燕窝皇"饮品的商场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这种饮品不是保健食品,掺入西洋参是违法食品,要求商场返还1618元货款,并按新《食品安全法》10倍价格赔偿。

    普通食品中不能掺入花旗参?

    去年7月3日,李先生在东莞市天荣商场购买了12盒"泰国花旗参燕窝皇"饮品,这是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总价1618元。饮品配料为:燕窝、花旗参、银耳、红枣、冰糖、纯净水、山梨酸钾,其中花旗参正是西洋参的俗称。

    李先生发现,这些饮品既未印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标志,也未标注特定保健功能。李先生认定,这12盒饮品属于普通食品。

    若这是普通食品,掺入西洋参是否合乎规定呢?李先生查阅了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发现答案是否定的,于是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原告:法规禁止西洋参掺入普通食品

    不能将西洋参掺入普通食品的依据何在?昨日,李先生在法庭上列举了多份法规和文件加以证明。

    李先生称,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西洋参属于中药材类药品。《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两份名单,西洋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007年10月12日,卫生部作出了《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该批复规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李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及卫生部上述文件内容,"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西洋参,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

    被告:西洋参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尽管李先生列举了许多法规和文件,但是被告商场的代理人称,西洋参作为我国的传统饮食材料之一,已成为中国人的饮食习惯。西洋参能否掺入普通食品,昨日的庭审成了传统与法律之间的辩论。

    商场代理人称,西洋参既是食品又是药品有依据,因为它是可以当做食品炖食,已经为中国人的饮食习惯。而且,经过数百年的经验,西洋参是没有副作用的。

    李先生反驳称,卫生部发出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文件目录中,没有西洋参,所以这12盒饮品添加西洋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民间传统将西洋参煲汤食用,是药膳,达到治疗的目的,调节人的身体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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