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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染色馒头案主犯被判九年

   2011-09-27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67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以罚金65万元。

    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查明,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查获的馒头及相关超市退回的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维禄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事件回放

    2011年4月11日,央视《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上海近10家超市在销售同一家企业生产的问题馒头。这些看起来白白香软的小麦馒头、淡黄诱人的玉米面馒头,却是靠着色剂染色生产出来。该企业生产的馒头还存在随意更改生产日期等违法现象。

    这家企业就是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

    ■ 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甜蜜素和柠檬黄着色剂属于可使用范围,但使用范围不包含发酵面制品,山梨酸钾则不在可使用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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