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建立是召回有效设施的保证,ISO22000:DIS 7.9.2可追溯性系统规定“组织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从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端产品分销至直接分销方的情况。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足以对体系进行评价、对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处理和可能发生的召回。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并可基于终端产品的保质期。”标准非常明确要求可追溯性系统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分销至直接分销方的情况,这是标准的最低要求,标识和追溯系统的详略程度取决于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和召回的可行性,标识信息应符合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信息包括产品信息、产品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它有关信息等三个方面。其中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和种类(含包装规格和类型),批号或序列号,保存期或“包装日期”,责任方及联系电话,该批产品的数量、发货日期和发货数量,国内外流通情况等。产品问题的情况包括最初问题报告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报告日期,存在问题的性质,已收到类似报告的数量,对怀疑或其它样品检验和调查的结果等。其它有关信息包括危害的类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责任方建议采取的措施,建议采取的回收级别等。
食品召回的实施,必须完全和及时。包括进行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沟通,停止不安全产品的继续生产和销售,有效针对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针对不在组织控制范围内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召回。如根据分销记录发出食品召回公告,可包括召回信、刊登付费广告或发布媒体新闻。召回公告包含下列内容:食品名称,包装规格和类型,批号或序列号,确认食品所必需的其它细节,回收原因,危害的性质和消费的后果,对食品进行确认和检疫的必要性,食品回收、处理或纠正的方法,食品流通情况,公司联系人、24小时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建立召回程序的启动机制。在产品召回程序中,应非常明确地列出由最高管理者任命的启动召回程序的人员和负责执行召回程序的部门及人员。5.6.1外部沟通要求“只有指定人员才能进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外部沟通。”如:可以任命总经理或质量管理者代表或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作为召回程序的启动人,成立一个由质量管理、生产、营销等部门组成的食品召回执行小组,并明确小组人员的职责,具体负责产品召回的实施,由一个口子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避免对外发布矛盾的信息或产生误解。组织必须具有极高的危机感和攻克危机的意识,中高层领导都应该有专业的危机公关能力,尤其组织的对外沟通部门要进行全面系统和持续的公共关系技能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训,使相关人员面对召回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的同时,要具有镇静、从容的态度。 由于食品属于消费周期较短的消费品,因此召回的及时性是非常必要的,能够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的后果,降低组织的法律责任和召回的经济成本。及时性依赖于组织对偏离的有效监控机制、纠偏机制、有效地可追溯系统、召回实施的迅速和有效性。
应采取纠正(7.9.3.2)和纠正措施(7.9.3.1)。组织最高管理者在食品被召回后,对被召回食品,进行隔离,并标识清楚。应立即对召回食品进行评估工作,包括评估人员的确定。评估人员包括生产、管理、检验、品管等方面的人员,也可以外聘相关专家进行。作出评估后要提出处理召回食品及库存相关批次食品的意见,以供组织最高管理者决策。召回食品的处置根据评估结果可包括销毁、重新加工以确保安全、改变预期用途等方式。针对偏离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包括相关偏离的重新恢复,弥补由于不安全产品给分销方直至消费者造成的人生健康、财产损失。
完善产品召回记录。包括召回的原因、召回的范围、评估的结果及处理意见等。这些记录应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5.8.2)的输入。
组织应通过使用比对试验、模拟召回或实际召回来验证召回方案的有效性,并记录结果。召回实施后,对召回的文件和实施进行评估,输入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