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 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
7.10.3.1 总则
除非组织能确保如下情况,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 合格产品进入食品链。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见 7.4.2) ;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
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并继而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并 启动撤回(见 7.10.4) 。
注: “撤回”包括召回。
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授权应形成文件。
7.10.3.2 放行的评价
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作为安全产品放 行: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符合 7.4.2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
c) 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的结果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确 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7.10.3.3 不合格品的处理
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a) 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消 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b) 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
以上是标准条款内容,以下是对标准条款内容的理解与分析:
(1)潜在不安全产品/不合格品控制的目的
防止潜在不安全产品进入食品链
(2)潜在不安全产品/不合格品的处理步骤
建立和保持潜在不安全产品/不合格品控制的文件,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 关响应以及处理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① 识别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
一旦发现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应及时作出标识以示与合格品的区别,并做好必 要的隔离。应保证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
② 记录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的状况。
应作好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的状况记录,状况记录可涉及时间、地点、批次、产 品编号、缺陷/潜在不安全情况描述、所用设备等。做好记录后,应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
③ 评审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
评审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决定应作哪种处置(见本条文(3)条款) ,作出记录。
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评审的方式视组织的具体情况而定, 有的组织只需有关人员 做出评审结论即可,而有的组织则由多个部门集体进行。不论怎样,评审人员都应具备相 应能力。
④ 实施所决定的处置方式。
实施所决定的处置方式,处置的结果应予以记录。
(3)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方式
① 对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时,如满足如下要求,产品均可放行: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② 对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时,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潜在不 安全产品可以放行:
a )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表明, 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 (即达到按照 ISO22000 标准之 7.4.2 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如罐装产品,虽然作为关键控制点的初温发生偏离,但 杀菌过程却能充分满足要求。
c) 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危害确 定的可接受水平。
③ 对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评价。评价时,如不符合上面①、②两种情况, 则需:
a) 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食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至可接受 水平。
b) 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如改为其他用途,作饲料使用) 。
c)对已交付的产品,应采取撤回(更换/退货/召回)的方式,以防止危害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