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4 撤回
为能够并便于完全、及时地撤回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
a)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
b) 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
1) 通知相关方(如:立法和执法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 。
2) 处置撤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
3) 安排采取措施的顺序。
撤回的产品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他)预期用途使用 是安全的或为确保安全重新加工之前,应被封存或在监督下予以保留。
撤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 (见 5.8.2)的输入。
组织应通过应用适宜技术验证并记录撤回方案的有效性 (例如模拟撤回或实 际撤回) 。
以上是标准条款的内容,以下是对标准条款内容的理解与分析:
(1)撤回的对象:
已交付的、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
(2)撤回的要求
①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要健全这些人员的 通讯联络表。
最好成立“产品撤回小组” ,小组人员可包括: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生产部门、销售 部门、品质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法律顾问。
② 组织应建立、保持撤回的文件化程序。程序中应规定:
a ) 如何通知相关方(如:主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 。
可通过电视、媒体广告、互联网等途径通知相关方。
b) 如何处置撤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
c) 采取措施的顺序。
③ 被撤回产品在处置(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他)预期用途使用是 安全的或重新加工以确保安全)之前,应在监督下予以保留。
④ 要做好撤回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撤回的原因、范围和处理的结果。应将撤回的原 因、范围和处理的结果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⑤ 对撤回的产品进行评价,并按照 ISO22000 标准之 7.10.3 条款处理。
需注意的是,如果与健康危害直接相关的一种或一批产品撤回,那么应对在类似生产 条件下生产的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带来类似危害的其他产品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也需要将其 召回。
⑥ 组织应通过模拟撤回或实际撤回等手段验证并记录撤回方案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