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可追溯性系统
组织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 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初次分销的途径。
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 品得以处理;在产品撤回时,也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纪录。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终产品的批次标志。
以上是标准条款内容,以下是对标准条款内容的理解与分析:
(1)建立可追溯性系统的目的
组织通过容器和产品上的标识(如批次编码、日期、品名等)和有关的记录,识别产 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
组织应保证市场终端——批发商(代理商)——仓库——生产——采购——供应商— —产地的过程中,产品的信息能够被追溯。
(2)可追溯性系统的要求
① 可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首次分销途径。
② 可追溯性标识、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顾客的要求。如产品包装上的批次标识、日 期标识、保存期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③ 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期,应足以满足体系评价、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和撤回的需 要。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期应考虑法律法规、顾客、保质期的要求。
(4)可追溯性的管理
① 明确可追溯性要求。
组织应明确规定需追溯的产品、追溯的起点和终点、追溯的范围、标识及记录的方式。
② 采用惟一性标识。
为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应采用惟一性标识来识别产品的个体或批次。
③ 记录惟一性的标识。
通过记录可以了解到产品过程条件、人员状态等,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
④ 建立专门的控制系统。
一般由食品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可追溯性管理网络以实现对产品的可追溯性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