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其产品特性、预期用途、在食品链中所处的位置和消费地区不同,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也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GMP/SSOP、PRP/OPRP 和HACCP 规定和执行上。因此,在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行政监管时,相关人员在检查前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法规要求编制针对GMP/SSOP、PRP/OPRP 和HACCP 现场检查表,对提高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1)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已按认证依据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 个月以上;
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对获证企业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企业守法情况,如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是否持续满足使适用标准的要求,国家抽查、产品检测结果,媒体报道等;
对企业的投诉情况,是否存在信息瞒报的情况,出现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告知认证机构,履行认证活动中应遵守的义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问题;
认证范围的核对,体系覆盖产品与企业实际生产产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