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出口食品企业的良好卫生环境,更好地指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准确把握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对其加工场所的选址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具体法律法规明细如下:
CAC《食品卫生通则》、
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认注[2003]81号《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2003]51号《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2003]51号《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3]210号《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SN/T1346-2004《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SN/T1357-2004《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2004]1号《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2004]47号《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5〕218号《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