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食品卫生安全风险危害分析
食品卫生安全风险危害分析是对食品的原料、生产、贮存、销售等环节产生的实际和潜在的危害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定。食品从农田到达餐桌要经过种植或养殖、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均有可能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下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案例:(1)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高毒农药导致的毒豇豆;禽类养殖中加入工业用染色剂苏丹红产红心蛋;鱼类养殖中添加违禁药物或工业化工产品孔雀石绿提高其抵抗力;水产品用甲醛浸泡防腐;肉猪养殖中添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提高瘦肉率;奶牛养殖中注射雌性激素催奶;(2)在食品加工环节,在奶粉中加入淀粉等填充物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用加入三聚氰胺的鲜牛奶生产奶制品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用可致癌变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生辣椒粉等调味料;用发霉变质的粮食生产食品导致黄曲霉毒素中毒;用可至癌变的工业油将陈旧大米上光冒充新米;用工业酒精甲醇勾兑白酒造成中毒导致失明、死亡;用回收剩饭菜炼制的地沟油有致癌作用;用疫病或死畜禽肉作为食品原料导致食物中毒;在肉制品生产中加入过量的亚硝酸钠导致中毒或死亡;豆奶生产因热加工不彻底,其胰蛋白酶等抗营养因子未灭活导致中毒,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3)在流通贮存环节,回收未售完的月饼提出馅料用于次年月饼生产;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包装以新产品出售等等。以上这些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绝大部分都是不法分子人为造成的,性质及其恶劣,成为社会经济的不稳定的一个因素。为此,应用HACCP原理,分析食品生产全过程,找出可能存在危害的关键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相应控制和预防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对确保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3.2 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的确定
针对上述实际和潜在的危害分析,在食品从农田到达餐桌的全过程,将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贮存作为三个关键控制环节,在每个环节过程中确定一至二个关键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合理的预防和控制,使食品达到卫生安全的目的。
3.3 关键环节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3.3.1 农产品生产: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产品为种植或养殖的粮食、果蔬、畜禽、鱼类等产品,在其各生产环节中,应将农药、畜药、饲料及添加剂的使用作为影响农产品卫生安全的关键控制点。第一,农业行政部门应指导农业人员要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要求的农药、畜药、饲料及添加剂,严禁使用类似所述案例的药物,不得使用未被证明是安全的药物,更不得使用国外已经淘汰的药物。如瘦肉精在国外90年代曾用于饲料添加剂,后因导致人的不良反应而禁用,我国有些养殖户却违规使用。第二,农业行政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农产品生产,做好农产品卫生安全宣传,提高农业人员责任意识。第三,农业行政部门要监督检查农药、畜药、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查处违禁违规产品,避免流入农产品生产中。
3.3.2食品加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加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其加工各环节中,将原辅料、添加剂的使用作为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其次,热加工或杀菌等工序也应作为关键控制点,均需要对二者实施控制。
3.3.2.1原辅料、添加剂:好原料才能出好产品,食品加工所用原辅料、添加剂的安全是最为关键的。目前,食品加工所需原辅料均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如果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劣质原辅料或非食用原料,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那么,产品必定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甚至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使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质监部门不仅要使生产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而且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3.3.2.2热加工和杀菌:在食品加工中,一般都要经过热加工或杀菌工序,其目的是减少或杀死微生物,灭活生物酶,使食品具有可食性,达到安全营养的目的。该工序操作由生产者进行。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操作,否则,生产出的食品是不合格的,同样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3.4.5流通贮存: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应做好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劣质食品、过期食品或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立即封存,积极组织召回相关食品,在本辖区内实施监督销毁,决不允许该类食品返厂另行处理。同时,还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对该类食品进行举报,避免该类食品流入消费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