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注册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
文件编号:LNCIQ-G-RZ-001-1
发布日期:2010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注册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规范辽宁局备案/注册登记企业HACCP验证工作,确保验证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产品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或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获得备案/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实施的验证。
3 职责
3.1认证处负责辽宁地区获证企业HACCP验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HACCP验证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上报工作。
3.2 分支机构或业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认证处委托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HACCP验证的受理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对所辖地区获的HACCP验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验证审核工作的联系、协调事宜。
4 工作程序
4.1申请
4.1.1获证企业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HACCP验证。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电子文本资料:
a) 有效期内的卫生注册(备案)证书(复印件)
b) HACCP体系文件
c) 需验证的产品名录(包括中、英文商品名、成品形式、包装、贮运温度等)
d) 加工原料为养殖的要提供原料基地备案的有效证明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文件
4.2 受理
4.2.1 受理单位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a) 申请验证的产品应属于国家认监委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范围;(仅对输美水产品注册企业出具HACCP验证证书,输美的生鲜贝类产品除外)
b) 申请验证为新增产品品种的
c) 申请验证的产品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
d)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e) 申请材料应清晰填写正确完整
4.2.2 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填写《HACCP验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4.2.3 做出HACCP验证受理决定后,受理单位应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2006版)封面在3个工作日内传至辽宁局认证监管处。
4.2.4 辽宁局认证监管处在收到受理单位报送的企业HACCP验证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情况和产品特点,成立评审组。通知评审人员所在机构和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将评审所需资料交与评审组长。
4.3 评审
4.3.1 评审组长应在接到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组长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在30日内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影响实施现场评审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在现场评审时提供。
4.3.2 逾期未补正的,文件审核结论为不合格,不再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长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辽宁局认证处。
4.3.3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按时进行评审。HACCP验证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4.3.4 评审组应在30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工作,做出评审结论。如需对养殖场现场进行监督评估,则考核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4.3.5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要求企业在限定时间(视具体情况定)内完成整改。评审组应对获证企业限期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跟踪审核。对跟踪评审情况评审组应作出记录并形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具体整改措施、取得的实际效果及跟踪评审意见。
4.3.6 评审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验证评审记录以及企业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辽宁局认证监管处。
4.4 审查
4.4.1 辽宁局认证处在接到评审组长上报的验证材料后,由认证处岗位责任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证申请、评审材料的初审。
4.4.2初审内容包括审核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企业整改报告的有效性;审核技术评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4.3 初审中发现有问题的,可要求评审组一次性补正,或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必要时,由认证处组织对已验证企业进行验证抽查。
4.4.4 获证企业的HACCP验证申请在经认证处岗位责任人审核的基础上,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认证处分管处领导。
4.5 签批
根据认证处岗位责任人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由认证处分管处领导签发验证证书。
4.6 发证
4.6.1 经签批后,由认证处岗位责任人制作证书。制证完毕后,及时将验证证书颁发给申请企业。
4.6.2认证处留存企业申请和评审材料并归档。同时,转给受理单位企业申请书1份,受理单位应连同验证证书复印件一并保存在企业备案/注册登记档案中。
5 相关文件
5.1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5.2 《关于加强注册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07]65号)
5.3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管理工作规范》
6 相关记录
6.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
6.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验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验证审核记录
6.4 HACCP验证证书
辽宁局备案注册登记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