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书》,并接受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质量及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抽检费按监测成本由被抽检单位或个人交纳。
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举办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无公害蔬菜的各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年度审查,年审内容主要为产品抽检、农用化学物质使用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消费者的反映情况等。
经批准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其被批准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于尚未审核的其他产品或审核的生产基地范围以外的同类产品。
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无公害蔬菜进行重新审查:
1.无公害蔬菜有关标准修改后,原来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技术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
2.无公害蔬菜产地变动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3.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终止其无公害蔬菜生产许可权和标志的使用权,收回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书,并公告社会:
1.年审不合格者;
2.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3.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使用期届满,未申请补办手续的;
4.不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
5.擅自转让无公害蔬菜标志、证书及包装物的;
6.违反《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书》的其他行为的;
7.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暂时丧失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