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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

   2005-03-1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522

 

   有机农业采用与环境高度协调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优势。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欧盟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
    1、有机农业的生产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生产规程并进行有效监控。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特定的农用物资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和其它有机物质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矿物质肥料等仅允许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2、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界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必须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纳入欧盟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2.1  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
    从事有机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或者进口的企业承担下列义务:应该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企业的名字和地址、实施有关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的类型和产品类型、标签和生产规程及进口的相应措施、在所涉田块上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所从事活动在“监控操作程序”的规范范围内。
    2.2 “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机构
    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许可和监察制度,“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口企业实施监控;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使企业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规定、缴纳因检查措施产生的费用和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监控操作程序”至少包括最低检查要求和措施。   
    2.3 “监控操作程序”实施机构承担的义务
    监控机构必须保证“监控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措施以及采取了相应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条件和方便,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最迟在每年1月31日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采用“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长效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一个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3、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3.1  最低检查要求
    《欧洲有机法案》最低检查要求需和成员国措施一致,且要保证各层次产品的可回溯性和《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3.2  首次检查准备
    监控机构进行首次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首先必须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有机法案》的规定:签署一份“声明书”,描述性报告和具体措施必须属于“声明书”的一部分;“声明书”中该企业还必须保证实施标签、生产规程、监控操作程序和产品进口规定的措施,声明同意:在违反规定或非常情况下,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和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标志;书面通知产品购买者,确保所涉及批次所有产品“有机标志”的取消。企业签署的声明书必须由监控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书”,指出声明书中的非完善性和非一致性。企业必须在报告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进措施。
    3.3  呈报
    “描述性报告”、“具体措施”、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不同来源产品“特殊规程”中的“首次检查”要求发生任何改变,所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呈报监控机构。
    3.4  检查监察
    监控机构对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检查。为了检查《欧洲有机法案》不允许使用的物品或工艺,监控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在怀疑使用此类物品的情况下,必须采样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可能发生某种危险的企业和环节、非有机产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是检查重点。
    3.5  造册登记
    在生产单元或设施内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中了解到下述情况;送货者、产品销售者、产品出口者;向某单元提供的有机农产品种类、数量,所有买进的物品及其使用:所有有机产品在离开单元或第一收货人的记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收货人和购买者;监控机构认为对监控有用的其它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得出投入和产出产品之间的关系。
    3.6  产品包装和产品在加工环节中的运输
    有机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企业应负责仅在有合适的包装、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况下进行运输,产品的密封方式能够保证所含物质不被混淆,标牌应包含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所有权人或出售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有机标志”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关监控机构的名称及代码、可能的批次货登记号,上述信息也可登记在“随货单”上,依据“随货单”能够有序地、毫无疑问地安排产品包装、产品容器或其它运输工具,“随货单”必须包括关于供货人及运输企业的信息资料。对密闭封装不作要求的情况有:产品在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间运输,产品伴有详细信息的“随货单”,向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监控机构都做了呈报并得到许可的运输。
    3.7  产品仓贮
    产品的仓贮管理应当保证:可以明确认定贮存的批次货,可以避免非有机农产品和食品的混淆或污染。
    3.8  可疑产品的处理
    如果某企业认为或怀疑:由它生产的、加工的、进口的或由另一企业引进的某一产品没有满足《欧洲有机法案》要求,应撤除所涉产品的“有机标志”,或另外归类并做相应标识。如果有关产品不再标有“有机标志”可进入市场流通。只有排除了怀疑,该企业才可对它们进行加工、包装、标有“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在有怀疑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控机构。如果监控机构有理由怀疑,某企业故意把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要求的产品标以“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可对该企业发出“标有有机标志的产品暂时不准投放市场”的指令。如果怀疑得到确认,监控机构可责成企业撤除所有该产品的“有机标志”。如果怀疑得不到确认,在监控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将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实的过程中,该企业需向监控机构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支持与帮助。
    3.9  进入设施的权利 
    为了实施有效监控,企业保证监控机构能进入和检查所有的部位、设施、企业帐册及相关票据材料的权利;企业回答和监控有关的所有咨询:应要求,企业应提供“自愿实施的自我检查结果和取样程序”。进口商和第一收货人必须呈报“进口许可证明”和“第三国进口有机标志产品监控证明”。
    3.10  情报信息的交换
    如果某企业和其子企业由不同的监控机构监控,那么必须以该企业和其子企业的名义在签署“声明书”时同意“不同的监控机构可以交换关于监控的信息”及信息交换方式。
    4、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此处涉及未经加工的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生产的单元,“生产”即为农业生产实体中实施的工作过程,涉及种植、包装和有机农产品的首次标签过程。从事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生产的单元和其它非有机农业单元应清楚地分开,如:生产工场、田块以及用于植物、植物源产品、原料、生产资料的仓贮场所等。可对自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和投放市场,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的产品数量必须每天登记造册。原则上只允许保存《欧洲有机法案》允许使用的农用资料和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4.1  首次检查准备
    在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中,关于完整提供单元的“描述性报告”还包括以下内容:完整的植物采收“描述性报告”;仓贮场所、生产工场、田块、采集地点、可能加工与包装地点的说明;在所涉田块上最后一次使用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规定产品的日期。
    4.2  汇报
    生产者必须每年向监控机构呈交“田块种植计划”,具体时间由后者确定。
    4.3  多个生产单元的运作
    如果某一企业在同一范围内同时经营多个生产单元,那么生产非有机农产品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元和用于肥料、农药、种苗的仓贮场所,也同样需符合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不允许在单元内生产相互难分辨易混淆的产品。可以允许以下特例情况:
    a)  满足下述条件多年生植物(生产可食果实的树木、葡萄、啤酒花)的土地:①生产纳入了某“转型”计划,生产者承担实施“转型”计划的义务,并预计“在尽可能短的限期(最多5年)内非有机农业土地向有机农业转型”: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来自不同生产单元的产品相互分开保存”;③在每一批所涉产品收获前至少48小时通知监控机构;④收获结束后,生产者立即告知监控机构:所涉生产单元的详细收获情况、可确认收获产品的所有特定特征(如质量、颜色、平均重量等),并确认“保证收获产品分开保存的预防措施”都得以落实;⑤转型计划和符合“一般规程”最低检查要求和首次检查措施,得到了监控机构的批准,根据“转型计划”的实际实施情况必须每年重新确认相关批准。
    b)  由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用于农业科研的土地、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生产的土地,需满足上述字母a)中条目②、③和④的条件以及⑤的相关条件。特例还有,仅用于动物喂养的牧场地。
    5、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也涉及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加工单元,以及由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生产的组成食品加工单元。“加工”包括有机农产品保鲜、处理的工作过程、产品标牌及重新标牌。
    5.1  首次检查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中关于完整提供单元的“描述性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加工各环节前后的农产品收货、加工、包装、标牌、仓贮、产品运输情况。
    5.2  造册登记
    据一般规程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了解到详细情况,还包括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5.3  同时进行非有机农业产品加工的单元
    在加工单元里,如果同时进行非有机农业产品加工、包装或仓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加工环节前后,在仓贮工场内,必须保证拥有在空间上或时间上分开的领域,以贮存有机农业产品;对整批货物(批次货物)的加工环节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必须在空间上或时间上与非有机农业产品的同样加工环节相互分开;如果无规律或仅在某特定日期进行加工,必须在与监控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内登记;应当保证实施所有要求措施,正确确认整批货物(批次货物),避免和非有机农业产品的混淆或替换;生产设施清洁处理后应保证检查和标识,只有清洁处理后才允许加工有机农产品。
    5.4  对其它加工单元产品的接受
    在接受符合有机农业产品时,企业应根据规定检查产品包装或容器的密闭封装状况,以及一般规程所涉的资料。据一般规程写在标牌上的资料和随货单的资料企业应当进行对照,结果应明确地记录在帐册上。
    6、结束语
    环保型有机农业施肥技术、植保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使有机农业产业成了名副其实的现代高科技产业。有机农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使用和保存等也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有效实施的“监控操作程序”保证了欧盟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证了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波,冒乃和.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3,24(专刊):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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