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
1.目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2.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检查员的注册。
3.注册专业
注册专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4.注册条件
(1)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认证和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
(2)具有农业相关技术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3)具有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和组织能力,独立、客观、正确的判断能力,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部中心规定的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
5.注册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证明文件提交审查机构:
(1)教育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本人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1张。
6.申请的审查与推荐
6.1审查
部中心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部中心进行审查,分中心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分中心进行审查,其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6.2推荐
推荐的申请人应参加检查员培训,完成部中心规定的培训课程和考试,合格人员由审查机构填写《推荐注册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送部中心。
7.注册
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证书》。
注册有效期为3年,检查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注册。重新注册应于注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注册程序重新申请。
8.证书
证书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注册专业、证书编号和工作单位。
9.检查员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
(3)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和人际关系;
(4)除非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
(5)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
(6)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工作机构的声誉,如有违背本准则行为时,应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质询;
(7)接受部中心、分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监督。
10.申诉和投诉
10.1为维护检查员的正当权益,部中心接受所有注册检查员的申诉和投诉。
10.2部中心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11.注册资格处置规则
对检查员的注册资格处置分为撤销注册和注销注册2种方式。
11.1撤销注册资格
11.1.1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中心将撤销其注册资格:
(1)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1.2人员资格撤销后,注册资格不再有效,不能再从事审查、检查活动。
11.2注销资格
对注册期限已满而没有再次申请注册的人员,或在注册期内声明放弃资格的人员,部中心将注销其注册资格。
12.检查员档案
部中心、分中心、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本准则第6.1款的分工分别为每位申请人和注册检查员保留档案。档案包括原始申请、注册的相关信息。
13.注册检查员名录
部中心定期公布注册检查员名录。
14.组织实施
本准则由部中心组织实施。
15.准则的制定和修订
本准则由部中心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16.施行
本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