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也在引入推行ISO14000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中国政府为了规范ISO14000标准的认证秩序,避免重蹈ISO9000标准实施的混乱局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ISO14000标准健康发展的规范政策。
首先,ISO14000标准的推行不再有两套体系的存在,中国国内实行“一个体系,一套标准,一种证书”的管理原则,建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由国务院28个部、委组成,主任单位是国家环保总局,第一副主任单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承担。指导委下设两个分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机构认可与审核员注册。
其次,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严格把关。一个独立的认证机构必须有10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必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认证质量和约束审核员的行为。同时,咨询机构必须有5名(含)以上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机构内部也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国内开展认证,也必须取得环认委的认可;境外咨询机构也须向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目前,尚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得到认可和备案。
第四,在厦门市开展认证和咨询的机构,还应同时向厦门市环保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