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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2008-01-2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96


    1 标志的种类、基本图案及标注:

    1.1 标志种类: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2种。

    1.2 基本图案如图

图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图2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1.3 标注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2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2.1 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心统一印制,共5 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

    尺寸

    A B C D E

    长×宽 64×64 49×49 33×33 22×22 10×10

    2.2 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形比例。

 

    3 标志的申请、审批、制作和发放

    3.1 标志的申请

    3.1.1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向中心申请购买标准规格、数量的标志并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同时,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管理办法的新规定,产品上不能印刷/模压标志,只能向认证机构购买)

    3.1.2 申请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向中心综合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申请内容应包括:

    3.1.2.1 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3.1.2.2 证书号;

    3.1.2.3 使用标志的产品名称、型号;

    3.1.2.4 购买标志的数量;

    3.1.2.5 印刷/模压标志设计方案(仅限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而非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1.2.6 申请人的付款方式及发送要求;

    3.1.3 申请人须持有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现场申办)。

    3.1.4 申请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3.1.5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3.1.6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

 

    4. 标志的制作

    申请人可向综合处提出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印刷/模压标志的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自行制作。

 

    5 标志的使用

    5.1 申请人在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申请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5.1.1 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5.1.2 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

    5.1.3 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6 标志的管理

    6.1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6.1.1 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6.1.2 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6.1.3 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6.1.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6.1.5 接受中心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中心对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6.3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中心将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在纠正期间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6.4 如果发现获证方有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的, 获证方应将认证标志或任何其它认证证明从所有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全部产品中撤销。

    6.5 对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中心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将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6.6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中心将按照暂停、撤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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