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使用
该指南提供了共同的程序和评估工具来建立和识别有机生产、加工和贴牌的等效性标准。
该指南旨在用作政府与政府间,或者私人企业间的等效采用工具,可用作双边或多边谈判使用,以及标准间的互相替代。
该指南也为相关规章和程序的进一步发展以达到等效作用提供了资源。
二、定义
术语 |
定义 |
基准标准 |
等效评估的基础标准或规范。 |
基准标准方 |
主要方代表了组成等效评估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
被评估标准 |
做出等效性结论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
被评估标准方 |
做出等效性结论的相关标准或规范的代表方。 |
主要方 |
互相寻求互认的相关方。 |
标准 |
标准一般是经认可机构批准的文件,为产品或相关工艺流程或生产方法提供指南,不强制要求完全符合。标准也可以包括或者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一些术语、包装、贴牌等要求。 |
技术规范 |
技术规范规定了产品特性或者是相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要求强制符合。同时也可以包括或者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一些术语、包装、贴牌等要求。 |
合格评定 |
合格评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要求。 |
互换性 |
不同认证机构对于同一认证项目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等过程的相互可替代性。该过程旨在建立一致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要求。 |
等效性 |
不同标准或技术规范对同一项目的互认。 |
认可 |
(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 |
三、等效评估的元素
3.1 基准标准的选择
相关主要方应识别基准标准的选择,其他标准/规范的等效形成了等效评估的基础。
在选择基准标准时可以考虑选择下述情况。
a.多边等效评估情况。
基准标准的选择可能是国际标准也可能是众多参与者的一项标准/规范。等效评估将每一个参与者的标准与基准标准进行比对。与选用基准标准的等效性组成了与其他参与标准的等效性。
b.双边等效评估情况。
基准标准的选择可能是国际标准也可能是两个参与者的一项标准/规范。对于后者,等效评估将依次对适用标准进行比较。
c.单边等效评估情况。
基准标准的选择可能是国际标准(推荐),也可能是与之等效的标准/规范。
3.2 专家评审小组的角色和委派
一次公正的等效性评估增加了过程的可信性,而且更容易被主要相关方接受。除了各方谈判代表的任命,主要方应考虑独立专家评估小组的联合任命,提供专家意见来支持各方的等效决定。
专家评审小组的任命需经主要方的认可。如果主要方选择不任命独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也可由主要方代表组成来协商等效性谈判。
3.3 参考目标的识别
特殊参考目标的制定应在评估特殊要求之前。基准标准的目标包括不同有机产品在不同过程中的目标,这些目标需在基准标准方和被评估标准方之前确定。
当特殊目标在基准标准中得到阐述时,他们应优先选择参考目标。当在基准标准中没有阐述特殊目标时,或者当其不明确时,主要方应达成一致,制定特殊参考目标。如果专家组得到任命,他应在主要方之间推动目标的澄清。
该指南制定的目的是验证同一系列标准/规范是否符合另一系列标准/规范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目标。有些有机标准和规范包括既定的目标。在等效性评估之前,主要方应决定相关目标的评估是否包括基础目标/规范。
3.4 标准的法律条款和范围说明
等效评估的范围应由主要方确定,该范围包括地理环境的使用以及所覆盖的产品和过程范围。
其他与基础和被评估标准相关的法律条文应由各主要方透露,例如,标准中未说明的适用的控制植物(尤指农作物)病害要求以及其与基础、被评估标准的关系。
3.5 评估方法
专家小组的等效评估应是主要方做出等效决定的基础。
专家小组可能要求对一个或多个相关方的特殊要求进行澄清和翻译,同时,考虑将公众评估纳入评价标准。专家小组应得出一致的评估结论,如果不能达到一致,应注明不同的意见。
3.6 基于既定标准的等效性评估
等效性评估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被评估标准是否符合既定的参考目标。等效性评估过程应包括:
a.与国际标准的等效或一致。
被评估标准与国际标准等效或一致。
b.单个或一组要求的等效
如果a被认为不够充分,主要方可以在相关标准中寻求等效要求,可以为单个的或一组的要求。
特殊要求间的比较是必须的。如果主要方认同,比较可以基于简要或概要的形式对相关标准/规范和相关法律进行。高度概括的标准/规范比详细描述的标准/规范更有利于评估过程。
随着被评估标准要求的不同,基于同一级别的基准标准相关目标的实施,这些评估标准应被认为是等效的。
当被评估标准中的单个要求被认为是不等效的或者,被评估标准中没有与基准标准相应的要求,等效应基于被评估组织的一组满足相关基础要求的目标而制定(包括相关法律内容)。
c.要求变体的标准
等效评估的要求应包括被评估标准要求变体的认同:
·合理化原因,包括气候、地理、技术问题、经济、规范或者是文化原因对基础性标准中的等效变体的不同进行合理化。
·证据:被评估标准反映了有机部门对此的一致认可。
·变体标准包括区别有机和非有机措施的方法。
3.7 专家评估小组和未解决事项的处理认可
专家评估小组为主要标准方提供了决策的基础。主要方应认可专家小组的等效评估,以及解决未解决事项来得出等效性结论。
未解决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a.被评估标准方修改特殊要求和/或增加其他规范来解决未解决事项。
b.基准标准方放弃或修改与未解决事项相关的要求。
c.范围排除或缩小。
3.8 透明性
当涉及法律或商业保密时,主要方应确保所有决定等效性的过程尽可能地透明。主要事件的公开发布,至少应包含开始过程的描述和最终结果的公示。公开发布应使用所有相关方的官方语言,同时也建议使用其他语言(如英语)来提高公正性。
当可能时,应确保股东对等效性评估的发言权。
按照WTO TBT的要求,政府相关方需在正式决定前公布将要实施的决定。
四、等效性评估的程序
4.1 启动
启动步骤相关方应采取下述措施:
a.相互告知对方寻求等效的动机。
b.确定是多边、双边还是单边等效。
c.确定是否使用本指南和/或其他协议来达到等效互认。
d.确定是否除了满足有机生产和加工标准要求之外是否有其他考虑。
e.评估本指南并确认修改或替代程序和工具,包括:
·基准标准的选择。
·等效评估的适用范围。
·等效评估基础,包括变体的标准。
·对程序或指南的特殊要求或替代方案。
·即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过程所需花费。
·各方代表。
f.确定透明程度,包括哪些步骤和信息将公开,哪些将不能公开。
g.任命专家评估小组。该小组可以由独立的专家或者利益方代表组成。
4.2 目标确认
主要方在得出结论前,不管是否有专家小组都应该:
a. 确定基础目标,包括标准所覆盖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不同方面的特定目标。
b. 公开所有相关的法律内容和文件。
c. 在评估特别要求前确认特别参考目标。
4.3 要求的比较和等效性评估
单个或一组要求的等效性评估应基于各变体的等效和标准之上做出。
在确定一组特殊参考目标后,主要方应要么准备或委派专家小组准备全面标准的比较(包括相关法律条文),来识别被评估标准是否不同、省略或作为基准标准的额外要求。
专家小组应:
a.评估被评估标准与基准标准的等效性。
b.做出初步等效建议。
c.从被评估标准方和基准标准方获取评价,包括补充信息。
d.根据收集到意见修改评估标准以及等效性建议。
e.向主要方提交修改后的评估和推荐意见。
主要方接收的文件应同时复印一份给其他主要方。
4.4 未解决事项的解决
基于专家小组的评估,被评估标准组织可以选择下述措施中的一种或集中来解决未解决事项:
a.被评估标准方修改特殊要求和/或增加其他规范来解决未解决事项。
b.基准标准方放弃或修改与未解决事项相关的要求。
c.范围排除或缩小。
决定讨论,包括各相关方面对面的会议可能持续到决定的程序终止时。
等效评估或结论的最终决定应告知公众,包括过程的小结和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