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如包含加工企业时)企业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