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
(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2)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30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
(3)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4)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5)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5)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1)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证书与标志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