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志使用
自2012年3月1日起,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严禁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行为。
在2012年3月1日后,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单元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二、信息报送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认证机构数据报送工作指南》要求,制订本机构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在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给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前,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备案系统。各机构应建立备案信息的电子台账或相应的信息系统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发放、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三、公众查询
消费者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food.cnca.cn)的“有机码查询”栏目中,输入所持产品上的“有机码”,查询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所对应的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
消费者如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根据备案系统提示信息,联系相应认证机构进行核实,或拨打12365进行举报、投诉。
四、监督管理
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通知颁证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规定暂停、撤销该认证证书,并告知相关销售单位。
各认证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市场抽样,验证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合法、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