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证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
2.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3.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4.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5.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6.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根据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在发放证书时应当告知获证者有关证书变更、重新申请、证书撤销、注销、暂停等规定或事项。
证书变更:获证者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变更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重新申请证书:获证者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1.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2.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证书撤销、注销、暂停的规定:获证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做出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1.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2.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3.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4.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5.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和注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