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程序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制定。
1.2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种类的增补和删减。
2.评估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1-4)。
3.评估程序
3.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2申请
3.2.1增补产品种类的提出
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等,均可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增补产品种类的需求。
3.2.2 删减产品种类的提出
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种类提出删减的需求或建议:
(1)现有生产加工技术难以保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的;
(2)有证据表明该类产品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3.2.3提交材料
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种类的增补和删减需求时,应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提交材料应至少包括:提出增补和删减需求的产品种类的名称(包括物种的中英文名、拉丁名、分类地位等)、分布区域、用途、生产方法、加工工艺、风险因素种类和防控技术及产品的安全性等。
3.3受理
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需求提出人,并由工作组列入评估计划,启动评估程序。资料不完整的,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向需求提出人做出书面说明。
3.4评估
3.4.1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产品种类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如经评议认为需进行认证试点的产品种类,可由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认证试点,试点期限为1-2年。
3.4.2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的建议。
3.5目录变更公布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组的建议,适时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公布。
4.附则
评估过程中如涉及检验检测和实验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