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1.1本程序依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规定制定。
1.2本程序评估范围为:未包含在GB/T19630.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附录A《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附录B《有机动物养殖中允许使用的物质》,GB/T 19630.2《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附录A《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附录B《有机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单一组分来源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有机动物养殖中使用的物质、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调味品、微生物制品和其他配料等(不包括种子、种苗和繁殖材料)。
相关法规、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在本程序评估范围内。
2.评估依据
GB/T19630.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他投入品的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
GB/T 19630.2《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附录C 《评估有机加工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
3.评估程序
3.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投入品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2评估需求的提出
3.2.1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应管理部门均可作为评估需求人,向工作组提出评估需求。
已获得认证或正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认证机构提出评估需求。
3.2.2提出材料
提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的评估需求时,应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提出材料应至少包括:申请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国内外登记注册情况、生产加工工艺、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量、使用频率、安全性说明、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等。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和电子版。
如涉及商业机密,应当对需保密的部分做出明确标示和说明。
3.3受理
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评估需求人,并由工作组列入评估计划,组织专家启动评估程序。资料不完整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特殊情况下,工作组可启动紧急评估程序
3.4评估
3.4.1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投入品进行技术评估,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
3.4.2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推荐建议。
3.5评估结论公布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组的推荐建议,适时更新《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同时将评估结论告知评估需求人。
国家认监委根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修订相关内容。
4.附则
评估过程中如涉及检验检测和实验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