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
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
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6.认证工作程序
6.1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
6.2认证申请
6.2.1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2.2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
6.2.3.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或国外的HALAL认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如正在报检者,可出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人事管理文件、厂区的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与清真食品认证有关的材料。
6.3认证受理
6.3.1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认证书的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6.3.2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6.3.3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部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工作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清真食品认证范围的,认证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认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退回申请材料。6.4专家评审
6.4.1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6.4.2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
(2)成员包括伊斯兰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以上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相关培训,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6.4.3文件审核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
6.4.4现场评审
6.4.5.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6.4.5.2
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6.4.5.3
现场评审结束时,专家评审组应召开总结会,告知现场评审的初步结果。现场评审发现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及跟踪评审报告》,告知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人应当在评审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6.5跟踪评审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
6.5.1评审报告上报
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现场评审和跟踪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施现场评审的其他材料,提交认证部。
6.6审查与决定
6.6.1审查
认证部接到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对申请人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认证部在报审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6.6.2决定
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认证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认证的决定。
6.6.3发证
认证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准予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不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认证的理由。
认证中心负责对外公布获证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认证产品的类别、认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
6.6.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诉,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6.7监督
6.7.1监督类型与频次
6.7.1.1
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6.7.1.2
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6.7.1.3
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6.7.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消费者投诉情况;
(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
(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
6.7.3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企业经监督审核合格的,认证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由认证中心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
6.7.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
(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
6.7.5信息分析
认证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6.8变更
在认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流程、厂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增项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向认证部变更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过组织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变更的,重新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准予变更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发生影响清真食品文化安全体系变更的,认证中心可收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
6.9认证效力和时效
6.9.1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6.9.2认证的时效
6.9.2.1认证有效期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可填写《续认证申请表》办理重新认证手续。认证中心在有效期届满时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认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重新申请认证。若不允许重新认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6.9.2.2年检
在认证有效期内,认证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申请人需上报有关材料。年检时间按发征日期计算。
6.9.2.3重新认证
连续年检两次以后,申请人必须办理重新认证手续。重新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现场审核程序。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7.2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
7.2.2
撤销认证书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
(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
(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
(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
(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
7.2.3
注销认证证书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部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
(1)认证依据变更,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了有效期,获证企业未申请重新认证的;
(3)获证企业申请注销的。
8.收费
按照有关规定应收取认证费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