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是否明确、安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条 绿色生资肥料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1”,编号形式如下:
LSSZ—— 01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列号
类别 年份 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明适用作物的种类,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协会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检查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协会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协会、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检测结果关键项目一项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非关键项目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获证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费用自付。
第十五条 获证产品的《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并由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