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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2013-02-1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13

附件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抽检)工作,加强对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管理,提高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已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必须接受绿色生资抽检。

    第四条  申请续展的绿色生资产品,其当年的抽检检验报告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绿色生资抽检工作由协会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生资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予以配合。

   (一)协会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制定全国抽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2.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作为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

3.组织开展全国的抽检工作;

4.下达年度抽检计划(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检测项目、加检项目及其标准、时限);

  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生资安全性评估的有关信息,或接到举报发现生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组织绿色生资专项检测;

6.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监测机构的抽检工作;

7.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整改或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8.及时向省绿办和监测机构公布有效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及其产品名录。

(二)省绿办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向协会推荐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经协会审核备案后,承担绿色生资产品抽检工作;

  2.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3.配合协会及监测机构开展绿色生资抽检和专项检测工作;

4.向协会提出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计划的建议;

5.根据协会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做出的整改决定,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同时抽样寄送协会指定监测机构;

6.及时向协会报告企业的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停产、转产等情况。

(三)监测机构的绿色生资抽检工作职责:

1.根据协会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协会下达的检测(包括专项检测)任务;

3.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协会、省绿办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向协会及时报告抽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企业产品质量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并下达有关监测机构和省绿办。

第七条  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专项检测任务,适时派专人赴相关企业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省绿办协助进行,由绿色生资管理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报告结论要明确、完整,检测项目指标齐全,检验报告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于时限前完成抽检,并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相关省绿办和企业。

第十条  监测机构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绿色生资抽检汇总表及总结报送协会,专项检测汇总表及总结必须于时限前报送协会。总结内容应全面、详细、客观,未完成抽检任务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绿色生资抽检计划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生资和关键指标,并考虑上年度抽检计划完成情况及当年任务量。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必须承检协会要求检测的项目,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应续展的产品,监测机构应及时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企业,以便作为续展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绿色生资抽检中出现倒闭、无故拒检或提出自行放弃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协会及相关省绿办。

第十五条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绿色生资产品,监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获证企业送样复检。

第十六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产品包装及标签(标识)、感(外)官指标不合格,或绿色生资标志使用不规范的,协会通知企业整改,企业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需复检的,抽样寄送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检验。监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以特快邮递方式将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协会和有关省绿办。复检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绿色生资抽检结论为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或主要营养成分)、限量指标(卫生指标)不合格,或有绿色生资禁用品的,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取消企业及产品的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协会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省绿办,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协会对监测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严重失职和违反规定的,协会将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做出暂停或取消对其业务委托的处理,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必要时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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