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美贸易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出口至美的商品种类会有所增加,其中有相当部分属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管理产品,如食品干货、酒浆类、中药材和水产等,但由于我出口商和美进口商对美国有关法律和程序不甚了解,经常在FDA管制产品抵美时遇到麻烦,如标签不符合规定、货物成分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等,轻者纠正,重者甚至不得不将到岸货物运回中国或在当地销毁,这样不仅须花费许多费用,而且耽误了商机。虽然很多工作都由美进口商进行,但如我出口公司对美有关法律有所了解,会有很大帮助。本文将简要介绍FDA职能及其管制产品范围,货物进口程序及最新的FDA对健康食品标签的规定,以供参考。
(一)、FDA职能及所管制产品
FDA是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一个执法机构。她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这健康和安全的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除了肉类和家禽主要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所有食品、药物、生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都在FDA的管制之列。FDA对前述产品的进口适用与国内产品同样的法律标准。就进口食品而言,他们必须是纯正、完整、可安全食用以及在卫生条件下生产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必须是安全和有效的,化妆品除安全外,其成分和含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具有放射性之电子产品也同样要符合法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而且,所有FDA管制产品的标签之内容和大小都必须符合规定。
为了避免在进口FDA管制产品时出现问题,进口商除了须了解和熟悉上述程序外,最好在运货之前,通过美国律师或有关专家了解拟进口产品的合法性、有关的成分标准、程序、关税表、标签要求等。有可能的话,事先请美国具有良好信誉的私营试验室将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准备好分析报告以便在产品进关时向FDA提交。在这种情况下,FDA也许就以进口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免去抽样检查。
(三)、FDA对健康食品标签的规定
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规定所有健康食品必须符合新规定包装,否则不予进口和上市。
主要规定如下:
1、标签:标签的主要部分必须让消费者容易看清楚,并能迅速了解产品的名称和含量,主要部分右边必须有说明,包括营养成分、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2、成分:主要成分包括辅料、添加剂、人工色素等,非主要成分均须分别列出植物药草英文名称且须采用1992年美国草药协会颁布的通用名称,如果产品未例入通用名称的新草药,须提供拉丁文。
3、功能说明:FDA准予健康食品有一定的功效说明,但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药品类的功能说明,如治愈、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等。
4、营养内容说明:FDA对此有固定规格。
5、特殊成分说明:FDA规定,如产品中含有大黄根、番泄树、芦荟汁等成分,必须在标签中有警告语说明。
(二)、FDA管制产品的进口程序
1、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在FDA管制货物到达美国后5天内,向美国海关提交进关通知(ENTRY NOTICE);
2、海关通知FDA,并附上有关商业发票;
3、FDA将对海关提交的文件进行审阅,以便决定是否要对货物进行发出放行通知;
4、如果FDA在审阅文件后认为无须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放行通知;
5、如果FDA决定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它会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
6、FDA是否要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取决于多重因素,主要包括货物性质、货物以往历史以及进口商进口历史业绩;
7、FDA通常将抽样送往其所在地区实验室检验,如符合法定要求,FDA会通知海关和进口商,同意放行被抽样货物;若FDA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货物可能违反有关法规,它将发出抠货和听证通知;
8、进口商必须在收到扣货和听证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辩护证据并在听证时作证。任何对进口商有利的证据,如进口商自己的检验结果、具有良好信誉之独立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等等,都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9、如果辩护证据不足以说明货物符合法定要求,FDA会发出拒绝放行通知;
10、进口商可以提出申请纠正瑕疵,或重新包装,或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整个补救程序都须经过FDA批准,并在海关和FDA监督下进行。在执行这些补救措施时,FDA可以要求进口商支付一笔保证金,以担保整个程序符合法规。
11、进口货物在重新包装或瑕疵被纠正后,FDA进行重新检查。检查结果若符合法律,它会发出放行通知,若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进口商必须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不仅如此,进口商还须支付FDA为上述货物进行有关工作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