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法制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在其庞大的法规体系中,各项技术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分别由联邦政府各部门负责。各部门执行法规时有交叉现象,但一般来讲,各部门的分工是明确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是负责管理所有在美国生产销售食品和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及化妆品的部门。饮料也属FDA的管辖范围,但酒精含量在7%以上的饮料归财政部酒、烟草和火器局管理;加工蛋品和肉、禽产品,包括配合产品(例如比萨饼),含2%以上的禽肉制品或3%以上的牛、羊、猪肉制品由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负责;水果和蔬菜由动植物检疫局(APHIS)负责,但它们的分级则由农产品销售局(AMS)负责;另外,对农药的管理由环境保护署负责,环保署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FD&C法)规定食品中允许的农药残留限量,发布农药安全使用指南,但农药残留限量的执行却是FDA的责任。
FDA对食品以及与食品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依据FD&C法和《营养标签和训导法》(简称NLEA法)。FD&C法授权FDA建立和实施食品卫生标准。多年来,FDA根据FD&C法的授权,制定并实施一系列食品监控制度:依法在食品生产企业推行HACCP计划;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口食品实施提前申报制度;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含量、生产记录和报告系统进行严密监控;禁止在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克伦特罗、已烯雌酚、二甲硝咪唑、其他硝基咪唑类、异国酰咪唑、呋喃唑酮、呋喃西林、磺胺类药物、氟乙酰苯酮和糖肽等在内的11种药物,并对具体的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禁止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等。
根据NLEA法的授权,FDA公布了关于食品标签有关要求的正式法规,对1993年以前有关食品标签的许多内容,主要是营养标签及相关的声明,作了重要修改,对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特性(产品通用或常用名称),净含量,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含有两种以上的成份,每种成份应以其通用或常用名称,按所占比重递减的顺序列出;香料、调味品(不包括盐)和色素依次排列,但无需注明每一种的具体名称。然而,如果食品含有需经FDA认可的色素添加剂,则必须在成份表中予以标明。
由于FDA制定的规定和对食品以及与食品有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具有法律依据,一旦制造商、销售商未按要求办理,将被作为违法论处。譬如食品标签没有按要求作出标注,产品就有可能会遭查封,销售商则可能会被起诉。因此,我国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尤其是输美产品的生产企业,一定要熟悉美国的有关法规,以避免贸易纠纷和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