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2]185号)的规定,经我司审核,现公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14个质检机构为第三批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发证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的单位。质检机构名录及检验范围详见附表1。
鉴于机构调整等原因,经核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质检机构的名称及承检范围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质检机构名称及承检范围详见附表2。
各质检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检验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完成检验工作。
3、承担食品出厂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总局制定的《委托检验合同范本》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
4、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出厂委托检验工作的,不得擅自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5、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检验资格。
附件:
附表1: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附表2:部分质检机构名称及承检范围变更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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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 ||
编号 |
检验机构名称 |
承检范围 |
1 |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专用小麦粉、精炼食用植物油 |
2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 |
3 |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 |
4 |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专用小麦粉 |
5 |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专用小麦粉、大米、酱油 |
6 |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半精炼食用植物油 |
7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 |
8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 |
9 |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精炼食用植物油 |
10 |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 |
11 |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专用小麦粉 |
12 |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酱油 |
13 |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 |
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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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质检机构名称及承检范围变更表 | ||||
序号 |
原机构名称及承检范围 |
变更后机构名称及承检范围 | ||
检验机构名称 |
承检范围 |
检验机构名称 |
承检范围 | |
1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
通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2 |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通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3 |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4 |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大米、酱油、食醋 |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通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
5 |
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酱油、食醋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
酱油、食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