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申报单元 |
产品类型 |
生产设备 |
检测设备(仪器) |
天然香料 |
蒸馏类 |
蒸馏锅、换热器、馏出物接受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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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提类 |
浸提器、蒸发浓缩设备、浸提后残渣 |
视香料香精产品的标准文本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而定,如电子天平、分析天平、pH计、折光仪、相对密度仪、色谱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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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及其处理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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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榨(磨)类 |
磨油机、压榨机、磨皮机、高速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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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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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视具体产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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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香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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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发酵设备、不锈钢反应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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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香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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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釜、精制设备、包装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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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 |
液体类 |
带搅拌的反应釜、均质机、罐装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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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膏)状类 |
反应釜、包装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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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粉末)类 |
反应釜、喷雾干燥设备或拌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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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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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设备视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实际情况可增减。
4.3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表三
表三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否决项目不合格属于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对上述三种核查标准评定依据见“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非否决项目共34款。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不出现严重不合格,非否决项目中不合格项目不超过8款(含8款)(两项“一般不合格”视为一项“不合格”),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一)。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2.1* |
生产设施 |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o 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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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设备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o 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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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有否有效的设备管理制度。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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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测量设备(仪器) |
1*.企业根据生产产品的标准和有关原辅材料验收标准(规格)的要求,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仪器),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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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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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仪器)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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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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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3.1 |
企业领导 |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本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本企业产品生产工艺。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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