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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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酸(以乙酸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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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游离矿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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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砷(以As计) |
√ |
√ |
* |
|
6 |
铅(以Pb计) |
√ |
√ |
* |
|
7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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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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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菌落总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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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肠菌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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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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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挥发酸 |
√ |
√ |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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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
√ |
√ |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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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标签 |
√ |
√ |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