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
1、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审查发证机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葡萄酒、果酒、啤酒、啤酒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规模以上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查核发; 3、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和规模以下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生产许可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