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使用证明包括:①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②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使用、承租合同或协议;③其它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归属的证明及使用者能合法使用该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文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个人新设立的或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由他们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法律、法规和上级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二)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应根据许可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
1.对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主体,要书面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基层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3.申请人对工商所现场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的,县级以上工商局可以要求工商所复查或直接进行复查。
4.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考评表》进行打勾、考评,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考评表》各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办法》第十条第八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
(三)审批。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同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负责发放;不同意发放的,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
(四)发证。受理窗口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向申请者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准予许可变更的,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并由受理窗口负责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