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年2月22日关于加强对食品中铝残留量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水产品发证检验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最终产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
2005年9月26日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2005年9月22日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孔雀石绿的检验
2004年12月23日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鱼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鱼糜制品是指以鲜(冻)鱼、虾、贝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肉糜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即食类和非即食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食类和非即食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即食类鱼糜制品 鲜(冻)原料→切削→斩拌→成形→高温杀菌→冷却→包装 2.非即食类鱼糜制品 鲜(冻)原料→解冻→斩拌→成形→凝胶化→加热→冷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斩拌、凝胶化、加热(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菌落总数超标。 2.淀粉含量超标。 3.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企业必须设有原辅料库房、加工车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房。 2.根据原料的储藏要求,企业应当设置冷库。 3.鱼糜制品生产企业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即食类鱼糜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切削设备、斩拌设备、成形设备、高温杀菌设备、冷却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非即食类鱼糜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斩拌设备、成形设备、冷却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SC/T3701-2003《冻鱼糜制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且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如使用的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鱼糜制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包装用材料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3、表4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3鱼糜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失水率 √ √ * 冻鱼糜制品 3 淀粉 √ √ * 冻鱼糜制品 4 水分 √ √ √ 冻鱼糜制品 5 菌落总数 √ √ √ 6 大肠菌群 √ √ √ 7 致病菌 √ √ * 鱼糜虾糜制品 8 沙门氏菌 √ √ * 鱼糜虾糜制品除外 9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鱼糜虾糜制品除外 10 铅 √ √ * 虾糜制品除外 11 无机砷 √ √ * 12 汞 √ √ * 鱼糜制品除外 13 甲基汞 √ √ * 鱼糜制品 14 镉 √ √ * 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产品 15 多氯联苯 √ √ * 海水鱼、虾制品 1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 √ * 亚硝酸盐 √ √ * 即食类 磷酸盐 √ √ * 非即食类 17 净含量 √ √ √ 18 食品标签 √ √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4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冻鱼糜制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具备冷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