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生产
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基础上,本着加强量化要求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二)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三)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四)除上述以外情况,须提供企业所在乡镇街政府的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企业应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
食品生产企业的库房面积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米。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员工数量应不少于10人(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其中80%以上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企业要与员工签有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经过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员工应具有有效身体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项目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学历或职称条件可适度放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其中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乳制品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要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并对企业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或设施的所有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及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应有高度1.5米以上的白瓷砖等坚固、防潮、耐腐材料的墙裙。
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配备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2米,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入口应采用风幕装置防尘防蝇。
四、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文件应涵盖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辅材料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按购进产品生产批号索票并索要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保证原始台帐真实可追溯(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乳粉等乳制品原料需索要相对应批次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并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企业对采购的含乳原料、食品添加剂原料要留存备样(备样留存时间应不短于原料的保质期),留存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企业要将配料工序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现场审核时,企业应提供近两年的各种生产可追溯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和积极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等电子软件管理手段,开展并实现对生产全过程质量信息记录,促进企业生产可追溯。
五、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组织产品出厂检验并保存出厂检验的留存样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留存样品应为最小销售单元或符合相关审查细则的要求。
企业须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落实每年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前应达到本意见要求,否则将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