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
1 抽样
1.1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从企业库存的有效期内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2)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
1.4 样品数量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2)中规定的全项检验所需数量的2倍取样。
1.5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将所抽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带内盖、无毒、清洁干燥的螺口聚乙烯塑料瓶中,外盖用防水绝缘胶带缠紧,密封,贴上盖有审查部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四联)(抽样单应有审查组派出单位公章),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被检企业单位公章,其中一联交被检企业,二联由审查组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一联交检验单位。
3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