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 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 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 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 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 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 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1 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1.3 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 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 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 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 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1.1 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2.1 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2.2 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3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3.1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2.3.2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 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 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五) 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五、收费
(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 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同时对下拨的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六、附则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本程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国家对办理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