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
一、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外商外阜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
2、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受理所辖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五、程序
1、申请
外商外阜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
其余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窗口申请。
2、受理
窗口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申请。
3、移交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
窗口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
窗口将相关申请资料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科),由承办机构将受理企业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3、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并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移交窗口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机构,由窗口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束,核查组将结论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4、检验
核查组现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5、上报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机构在完成对企业现场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2)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6、审批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
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递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由省食品处移交窗口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机构。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对审查结论进行确认,提出建议,报领导审批,并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窗口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机构。
7、送达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六、期限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1、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及时移送承办机构。通知企业二十日内补正;逾期未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3、检验
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在十五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上报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在完成对企业现场审查后七日内将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2)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自受之日起四十日将申请材料上报总局。
5、审批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发证
窗口通知申请人,十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三)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四)生产条件变化审查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二十日内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五)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十日内核批。
七、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一)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八、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艺业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复印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