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产特种食品的企业和白酒生产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 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2.受理部门派遣观察员陪同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4.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统一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职能分工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