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核发
核发流程图:
一、办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四、办理期限:
(一)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二)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1) 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3)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提交材料:
申请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提交的全部资料应使用A4纸。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除外);
(5) 换证企业提交全部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6) 申请书电子版本(3.5寸软盘或光盘);
(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一式三份;
(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一式三份;
(5) 产品使用说明书一式三份;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6) 申请书电子版本(3.5寸软盘或光盘)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备注:
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上查阅下载。
审批结果公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