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流程图:
一、办理条件: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应到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程序:
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应到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备案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后,应安排专人验收材料。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备案部门要在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结果。企业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当发给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备案企业在1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备案事项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项目范围的,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企业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予以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备案如有异议,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复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
四、办理期限: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不收费。
六、提交材料:
1.情况表(可另附页)1份;
2.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还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七、备注: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必须到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办理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地点: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地点
办理时间: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5426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