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经办人如非法人代表,需有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提交的全部资料应使用A4纸)。
(二) 受理
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2、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市质量技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三)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市质量技监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市质量技监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市质量技监局。
3、市质量技监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市质量技监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质量技监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质量技监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审定和发证
1、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市质量技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