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第63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64项:化妆品。
三、受理条件:
1、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所申证的食品相关产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允许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2、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复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指南:
(一)许可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审查机关
江苏省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中心审查部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财综[2006]69号)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由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六、备注:
办理期限 60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办理部门 省质监局食品处
办理地点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龙江大厦
联系电话 025-85012055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表格 见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无
监督电话 025-85012055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www.jsq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