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7号令)。
三、受理条件:
1、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所申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营业执照允许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成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指南:
(一)许可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机关
省局负责受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三)审查机关
省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省局授权江苏省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其他事项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表格可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www.aqsiq.gov.cn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也可以在江苏质监信息网www.jsqts.gov.cn“食品监管”食品添加剂栏目中下载;
2.食品添加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食品添加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生产者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六个月前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
3.生产者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增项手续;
4.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省局提出审查申请;
5.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局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财综[2006]69号)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由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收费标准:审查费由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六、备注:
办理期限 60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办理部门 省质监局食品处
办理地点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联系电话 025-83398377,84470331,84470216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表格 见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www.aqsiq.gov.cn)查询;
2.江苏质监信息网(www.jsqts.gov.cn)查询。
监督电话 025-85012035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www.jsq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