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地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办事大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咨询渠道
鄂鸿雁(A角),0571-85126137;周文君(B角),85026916
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zjbts.gov.cn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收费情况: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
2、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取消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3、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六、申报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8)符合各类食品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所需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下载地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食品生产监管—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5、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各类食品相关产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8、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9、企业应当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七、办理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省局食品监管处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2)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决定 省质监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证书发放 准予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予生产许可的,省质监局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 省质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八、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网上受理
质监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zjbts.gov.cn:7005/WS/
网上查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查询中心—食品相关信息查询
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 浙江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