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件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
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体式样、印制格式见附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个体生产者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生产地址、生产品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采用A4纸,单张克重应不小于120克。为便于证书打印,单张克重建议小于180克。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的规定,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产品发证顺序号自001号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小作坊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及其印制格式另附后。
附件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浙质监( )小作坊食许字[ ]第 ** *** 号
产品发证顺序号
产品目录顺序号
年代号:如2011
县(市、区)简称:如诸暨市填写“诸”
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各地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编制目录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和传统地方特色食品的发展需要,以全省“十小”整治和规范过程中“保留规范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品种为基础,切实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目录范围。
二、实行目录管理的食品,应当是已经具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没有具体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相关行业制订地方标准。
三、公布目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和相关的原辅材料及工艺要求,明确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单元食品的区别。其中食品名称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范的要求。
四、全省范围内禁止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列入目录范围,不得对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个体生产者实施生产许可。
五、目录应当分批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对个别食品有特定地域要求的,可以对产地进行必要的限制。
六、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编制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应当征求有关方面和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目录编制的建议
七、对目录内食品的具体解释权属于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
八、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应当在公布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