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变化) |
事项编码: | 003591483A15030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令第79号)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公里;委托时间不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
办理流程: | 开始->受理->文审->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
过程图释: | 受理 →现场核查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审批 → 结束 |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进行收费。 |
受理部门: | 省质监局 食品生产监管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147号17楼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
联系方式: | 0591-88016019 |
联系人: | 巫珊 |
监督投诉: | 0591-87840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