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www.aqsiq.gov.cn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