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拟在食品流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加工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仅由其分支机构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该企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预包装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销售保健食品;
(5)在国境口岸范围内经营食品的。
5.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67号)第一条;《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2011〕52号)第八条第二款及本实施办法。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1)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不得用药灭鼠;
(2)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场、超市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散装熟食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散装酒精饮料应以密闭容器盛装并有专用分装器具。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
(3)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不小于5米的物理隔离;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销售散装熟食、酒精饮料应有专用操作区域。
(3)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4)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的,必须有现场拆包复热的专用操作区域,并设置使消费者无法接触复热食品的高于1.5米的物理隔离设施。
(5)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项目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十一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九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67号)第三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工商总局令第43号公布施行)第十一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第七条第二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9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从业人员(尚未招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2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类别申报表(原件1份);
9.申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供货者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者公章),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提供者公章)。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第一条第四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公布)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辖区派出所的更名证明。(原件1份)
(2)变更经营场所的,按新办的3、5、6项提交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新任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经营项目的,还应就所涉及的项目按新办类的第9项提交材料(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及本实施办法。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及本实施办法。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许可证遗失的,需递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1份)。
被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在申办同时予以收回。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项及本实施办法。
(六)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到期、变更原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项。
(七)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项。
六、申请表格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申请人参考)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供申请人参考)
(三)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四)食品类别申报表
(五)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六)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七)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八)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九)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十)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十一)指定(委托)书
上述表格见所附文书,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二)宝安区(含龙华新区)、龙岗区(含大鹏新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代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受理。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决定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不予许可(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变更的,缩小原许可范围的,以及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原证延续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其他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延续都应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市场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但可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场核查人员可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查通过。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3年。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企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该企业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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