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下列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分局)提出申请: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原件);
2.营业执照(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一式3份,复印件并盖申证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3份,复印件并盖申证单位公章);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一式3份,复印件);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一式3份,复印件);
6.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一式3份,复印件);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一式3份,复印件);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一式3份,复印件);
9.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单位提交)(一式3份,复印件);
10.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接收
区县质监局(分局)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接收工作。
1.材料接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当接收申请材料。
2.要求补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材料报送市质监局
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县质监局(分局)将申请材料送达市质监局。
(四)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区县质监局(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五)材料报送审查机构
市质监局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六)实地核查
审查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七)发证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封样,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八)审定
审查机构按照规定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情况进行审定,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九)决定、证书送达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及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